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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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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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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啥是两会呢”?
农民代表答:会养猪、会交配。
工人代表答:会挣钱、会消费。
民工代表答:会讨薪、会下跪。
保姆代表答:会插足、会叠被。
艺人代表答:会炒作、会陪睡。
商人代表答:会赚钱、会逃税。
官员代表答:会撒谎、会受贿。
股民代表答:会割肉,会流泪。
原文出处: 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222665.shtml
可笑的法院判决,被告提交不了任何证据,只凭他的信口开河
真是“官”字两个口,说你非法,你就非法!
事实与理由:
我是原告赵云海,被告是道县人民政府、道县国土局。
2001年7月,原告与道县富塘渔场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道县富塘渔场将其享有的2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使用。富塘渔场在道县规划局绘制的规划图中填写了原告的名字,并加盖公章,提交给了规划局。2007年1月12日道县规划建设局依法给原告核发了(0701120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执相关手续向道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道县国土局至今既未告知原因,又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2010年11月,原告才获知道县国土局将原告享有的土地以“道集建(2001)字第081416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给了许善林使用。原告认为,道县国土局核发上述土地使用证行为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依法应撤销道县国土局核发的道集建(2001)字第081416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富塘渔场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隶属于道县富塘乡人民政府,其土地性质属集体所有。道县富塘渔场与原告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发证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

事实真相:
1看——道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文件——道县革命委员会文件 (1978)037
1978年,道县政府把分散单干的连家渔民组织起来成立的单位,就是集体单位,但是其土地来源,是政府划拨土地,证明文件上写的很清楚。“基地问题:分散单干的渔民组织起来以后,必须建立生产、生活基地,为此,由富塘公社将大富塘(200多亩)划给渔场建池养鱼……”
明明是划拨土地怎么能说成集体土地?证明土地性质很简单,只要提供原始土地证明就行了,为什么政府不提供,而偏要提供一份1978年的文件。难道1978年的文件就找得到,土地证明就找不到了,还是不敢提供。(1978)037号文件上写的很清楚是富塘公社划拨土地,他要把我们当法盲,搞不懂什么是国有土地,什么是集体土地,什么是划拨土地,来忽悠百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2看——道县政府土地出让金收据与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道县富塘渔场不只与我一个人签订了转让协议,而是与多人签订了转让协议。请看规划图上的名字,他人以同样方式与道县富塘渔场签订转让协议后,道县国土局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收据。
证据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湘财统字(2002)3339768  交款单位:富塘渔场  时间:2002年12月8日 收款项目:预交土地出让金等  30000元  盖有道县国土局公章
证据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   湘财统字(2002)0140677  交款单位:富塘渔场   时间:2002年9月25日 收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预交款 60000元  盖有道县国土局公章

证据三:道县国土局2007年3月22日核发的道国用(2007)第0103142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持有人是我的右邻居,与规划图上名单相符,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人都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我是有证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道县富塘渔场出让土地是经过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请问为什么他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合法的,而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成了非法的集体土地转让?

3看——政府部门个别人员弄虚作假
1863线临时工程指挥部,这样的一个临时工程部门,他没有权力来征收和出让土地,这种部门工程结束了他的使命就结束了。如果真有这种部门来插手行政许可事项,不知道会产生多少贪污腐败罪孽。更奇怪的是,他的征收面积与出让土地数量不符。 1863线富塘段按照规划街道两边至少有60户,每户宽4.5米。如果这里60户土地真是1863线临时工程指挥部征收的,按道理60户的受让人(买地的人)都应该在1863线交钱拿地。但是现场实地建房的受让人都是与道县富塘渔场签订的转让协议。只有许善林一户是在1863线签订的转让协议,而且办理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难道这个1863线临时工程指挥部只为许善林一个人成立的?





4看——许善林可笑的证据
许善林与1863线临时工程指挥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时间是2000年12月23日,付款是2000年12月26日。但是他的规划证收据时间是2000年12月11日,转让合同都没有签订,就提前15天取得了规划证,真是神了。法官问:“许善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四至邻空坪,是怎么会事?”政府官员答:“当时没有规划。”荒唐,没有规划怎么办理了规划证?又怎么能出让土地?又怎么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看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时间,与收款时间是同一天,这证明政府就没有进行审核,一手交钱一手拿证,程序就违法。









5看——政府混淆视听
1863线公路占用富塘渔场12亩土地,但是渔场领导他们违法出售其它土地140亩。刘启成、陈宝平、李清书贪污乱卖土地被判刑,他们是超出道县政府许可行使土地权力之外,不与我相干。而我受让的土地是在这12亩之内,是政府许可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难道说,道县政府出尔反尔?行使权力玩忽职守祸国殃民不成?

6看——行政诉讼是真的为民服务,还是地方政府愚弄百姓的新舞台
法院庭审时,法官让政府出示征收许可文件、山塘权属原始凭证、征收付款凭证,道县政府都提供不了。为什么不提供?是藐视法庭,还是无视我们普通百姓;是没有证据,还是不敢提供。法官问道县政府,土地征收后就是国有土地,怎么转让后又变成集体土地时,道县政府官员哑口无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政府,道县政府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受让土地非法。却一直说我非法。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凭你信口开河胡说的。
但是,就是这样简单的事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包庇道县政府,不对行政事实进行审查,而要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进行审查(还提供不了证据),与行政诉讼法精神相背离。不知是地方政府给了压力,还是本来就是天下乌鸦一班黑。法院如要判我非法,政府就必须要提供道县富塘渔场的集体土地证书、山塘权属原始根据、征收许可文件与征收付款收据。这样的证据都提供不了,那以什么为依据判我非法买地。这就是胡判!就是在知法犯法!就是在愚弄百姓!就是在践踏中国法律!
手机:1378766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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